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法治生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纵横 > 提供劳务受害起纠纷 法官庭前调解促赔偿

提供劳务受害起纠纷 法官庭前调解促赔偿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4月1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万元。

  2020年1月,胡某某与某橡胶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时》一份,约定由胡某某向公司提供劳务,公司参照企业计时员工标准发放工资。2020年6月,胡某某在工作中被模具砸中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胡某某为此支付相关医疗费。后经鉴定,胡某某面部损伤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需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因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胡某某遂诉至弋江区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因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便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先行调解。双方起初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承办法官采取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法,就胡某某的诉请是否适当、胡某某是否存在过错,同时考虑到胡某某受伤客观事实、家庭经济条件以及胡某某对公司的贡献等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作出适当让步。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双方差距逐步缩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偿胡某某7万元。至此,双方纠纷得到妥善化解,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44613.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生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