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8日,姚某驾驶的小型货车在锡林浩特市某十字路口东侧与余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余某身体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余某在医院住院治疗,由于余某尚未出院,双方在具体赔偿金额方面产生分歧。9月21日,姚某及余某家属到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认真倾听了双方当事人及家属的陈述、积极了解他们的意愿、想法,得知双方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尚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自愿申请调解,调解员首先从办案民警处得知事故的相关情况,其次再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提供的材料中了解余某经医院诊断为身体某处骨折,调解员根据案情即刻制定方案以赔偿金额为突破口,从情、理、法上启发疏导,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解释了有关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并且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让姚某考虑余某骨折后休养较长时间不能工作的情况,让余某考虑姚某的实际经济状况,最终经过调解员苦口婆心地调解,姚某同意一次性赔偿余某各项费用共计48000元,由于余某在院治疗,尚未出院,姚某希望调解员上门服务。由于疫情防控需要,调解员于近日与余某所住医院方面联系,按医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去医院为姚某与余某办理了该事故调解的所有手续,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有效化解,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和程序简便、履行快捷的独特优势。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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