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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欢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何欢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6月12日,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认定被告人计玮等12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分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认定被告人王成隆等4人犯寻衅滋事罪、窝藏罪等,分别判处三年六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何欢等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何欢自2005 年步入社会后,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两次被判刑,出狱后以朋友等关系与计玮、刘通、刘向辉、吴金生、苏立、向鹏、高鹏、梁佳等13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有组织、有预谋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步发展形成了以何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入股沙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攫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实施上述犯罪活动,该组织严重扰乱旬阳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原文链接:http://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713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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